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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問題總解
  十五 希伯來人何以要被責作奴僕和穿耳朵?(出廿一2,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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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古代的世界各國中,多有畜養奴僕的事,甚至奴僕的人數要比主人多數倍以上,其奴隸制度,一般認為是勞役體系的基礎。主人為了怕奴僕(隸)背叛自己,所以常嚴厲的虐待他們,在摩西的律法上,也准許以色列人中間有奴隸情況的存在。論到奴僕(隸)的事,無非是要改良當時虐侍如仆(隸)的惡風,因為以色列人在埃及時也曾作過奴僕(隸),受過埃及人的虐待。摩西律法論到「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的出去」(2)。希伯來人作奴僕的緣故,可能是因他們窮乏,有債要還(利廿五39);或是因他從偷盜被拿(出廿二3),或是由於父母把他賣了(出廿一7,尼五5)。他雖然由於這些原因作了奴僕,但仍保有其人格的權利,六年過後,或者是在未到六年而巧遇禧年的時候,他就可以重獲自由了(利廿五10,39-41)。至於他的妻兒、家室,及以後他的終身去留之事,在律法上都容許有自擇的權利(出廿一3-11,利廿五39-43,申十五12-18)。倘若他不願意自由出去,還要服事主人,主人就要「帶他到門前,靠著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」(6,參申十五17)。這門框表示他是自願服事那一家的。用錐子穿耳朵,乃是樂意聽從,時常服事的標記(參腓二6,7,詩四十6,加六17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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