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與人所立的約,係建立在祂的應許上面,並且必須在其應許上實現出來,所以在本質上,應許與約是原為一的,所有之約,皆被稱為應許的諸約(弗二12)。
在這一段經中,是講到前約與後約的比較問題。所謂前約(舊約)乃指著神在西乃山上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(來八7,9,13;九15;出十九1—6);所謂後約(新約),乃指以基督為中保,藉著基督的血所立的更美之約,亦即所謂恩典之約(來八6—8,13;九15;路廿二20;林前十一25)。這兩種約的前後性質,與形式上是完全不同的,其分別可以概述如下:
(1)前約是神領以色列人出埃及以後,滿了三個月的那一天,在西乃山所立的(耶卅一32;來八9;出十九1;廿四7,8)。後約是到這末世時在錫安山所設立的(來一2;弗一10;賽二2,3),即以耶路撒冷為其立約的中心(路廿二20;加四24—26;參來十二22)。
(2)前約是律法之約,其宣告的方式極其可怖,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摩西傳的(出十九16;廿18,19;來十二18—21;約一17;約三19)。後約是恩典之約,是神的兒子從天上親自宣佈的,而在地上陳述此事,祂用柔和虛己的態度來設立這約,以祂自己為這約的中保(約三13;一17;提前二5;來九15;十二24,25;八6)。
(3)前約的律法,只在顯出人的罪行過犯,定人之罪,不能使人在神面前稱義,只能叫人知罪,作訓蒙的師傅(加三19;羅三20;加三24);且不能恆心守約,無力遵守一切規條,以致遭神發怒,使人時常陷在恐懼、刑罰、咒詛之中(來八9;加三10)。後約的恩典,是在顯出神的慈愛、恩慈、與憐憫,因而賜人有悔改赦罪,獲得永生之盼望(約三16,17;五24;弗一7;二4—8)。
(4)前約的律法是寫在石版上,放在身外,其各種繁復的禮拜條例與禮儀,成為人所不能負的軛,不能叫人得以完全(出卅一18;林後三7;來九1—9;徒十五10)。新約乃是寫在心版上,放在人心內,是主藉著聖靈的引導和光照,使人明白真理,得能力和信心,接受這恩典,並得釋放而自由(林後三7;約十六13;弗一17;林後三17;參耶卅一33)。
(5)前約所施行的範圍,僅限於亞伯拉罕希伯來民族,住在迦南地上肉身的後裔子民;至於神的律例典章,其他列國無人知曉和享受(申五3;弗二11,12;詩一七19,20)。但後約所施行的範圍,乃是普及天下各方、各族、各國、萬民、直到地極,全世界的人類皆能分享這恩典(可十六15;太廿八19;徒一8;十一18;十七30;西三11)。
(6)前約的祭司是多數人承接的,所獻的祭物是各樣的,獻祭是屢次的,獻祭的血斷不能為人除罪。但後約的祭司是以基督為永遠的大祭司,祂自己一次獻上為贖罪祭,便能為人除罪赦免,成為人類完全唯一的救法(來九24—十14)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