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書作者論到當初神應許亞伯拉罕的話以後,就題到「兩件不更改的事」,這兩件事沒有指明為何事,但我們從上文中(來六13,14,17)可以找到下列兩點答案來說明之。
(1)神的應許不更改(來六13) ——這「應許」係表示神將祂於人的好處,恩典,旨意,和所喜悅的事,事先明白的啟示宣告出來。神應許亞伯拉罕的是將大福賜給他,且又叫他的子孫多起來(來六14;創廿二16),神是指著自己起誓來堅定祂的應許,表示其永久的可靠,是萬不能更改的。
(2)神的旨意不更改(來六17)——神以起誓來堅定祂的旨意,神的應許是依祂的定旨而來的,這樣神的起誓是堅定兩樣事情,對人是堅定祂的應許絕不更改(來六13,14),對祂自己,是堅定顯明祂的旨意永不更改(來六17),人都是以起誓為實據,了結各樣的爭論;照樣神的起誓不惟堅定祂的應許,並且也是堅定祂的旨意是永不更改的(來六16,17)。「不更改」的這一詞原文字是(無,易),意即表示不能易的,不可更變的Unchangeable,神是決不能說謊的,藉這兩件不更改的事,讓我們知道祂的應許信實,定旨不變,去持定擺在我們前頭的指望,大得勉勵(來六18)。除了上述兩點以外,還有人就神對亞伯拉罕所起誓的內容來說,認為「論福,我必賜大福給你,論子孫,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。」(來六14),這兩件事後來果然實現了(來六15;創廿二16,17;參加三16,7),是不更改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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