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三個不同的名稱,在以弗所書五9節也曾提到,皆是信徒們在崇拜感恩稱謝神的時候,所使用的詩歌,聖經對於詩章,頌詞,靈歌的意義,未有明確的分別說明,想必是信徒們當時所能共同明瞭的,我們根據原文的意思,可作一些解釋如左:
(1)詩章——是與路加福音廿42節之「詩篇」一詞同字,英文之源出於此,可見是指舊約的詩篇,是無疑義的(參呂譯本)。本節所指出的詩篇,被新約時代的教會所使用,已佔有了顯著的地位。
(2)頌詞——英文之Hymn源出於此,在徒行傳十六25節中,其動詞譯作唱詩讚美,大概是指用口唱心和,而沒有配上樂器伴奏的稱頌,如撒迦利亞,馬利亞和西面受靈感所作的朗誦(路一46—56,67—79;二25—32)。頌詞亦作歌頌或聖詩(參文理本、現代本及新譯本),可能最初期教會時代的流傳,而日漸形成會眾所唱的詩歌。
(3)靈歌——原意指屬靈的詩歌,英文譯為Spiritual Songs,可能是初期教會隨靈感所至,唱出讚美神的詞句,是屬於各人發自真情流露的短歌,配上樂譜,用以歌唱稱頌神。有人將它比擬美國黑人的信徒,所唱那些感情豐的靈歌(Negro Spirituals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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