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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問題總解


 

四.人未聽過福音要受審判麼?可平良心得救嗎?(羅二12-16)
        甲、我們知道神是公義的神,因為祂不偏待人(約壹一9;羅二11;徒十34),祂對於受審判 的人,在使徒保羅論到這事時,把他分為兩等人來:

        一是「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,也必不按律法滅亡。」(羅二12上)--意思是說,凡在律法以外犯了罪的,也必在律法以外去滅亡(呂振中譯),所以這等人是不能因為他們沒有律法,就可以推諉說沒有罪,而不受報應,但因為「沒有律法的外邦人,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。」(羅二14)其意思就是憑著良心行事,「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,他們是非之心(原文意良知,良心如英譯Conscience,呂振中譯作良知,新譯本作良心,九1;十三5同)同作見證,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,或以為是或以為非(呂振中譯,他們的思想互相控告為有罪,或為自己辯護為無罪)。」(羅二15)「就在神藉著耶穌基督審判的日子,照著我的福音所言。」(羅二16)可知此處斷定是以保羅所傳的基督福音為中心,人雖屬律法而沒有犯罪的,或在他擁有刻在心裏天然律法的,也都要伏在神的公義審判之下(羅三19)。

        二是「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,也必按律法受審判。」(羅二12下)--這等人是指著猶太人說的,他們也不能因擁有摩西的律法,就靠律法誇口(羅二17),「原來在神面前,不是聽律法的為義,乃是行律法的稱義。」(羅二13,呂振中譯,稱律法的算為無罪)他們雖然從律法中受了教訓,曉得神的旨意,也能分別是非,但卻不能遵著律法去行(羅二18-32),所以保羅說:「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,能在神面前稱義。」(羅三20)如此看來,在律法以下的猶太人是無可自誇,心驕氣傲,同樣也要接受神的審判。

        乙、從前面所說兩等人的情形,可知不論有無律法都是無關緊要,要緊乃是我們人的生活動作,將成為神審判的準則,人人都有一顆是非之心,這是一種道德的自覺,是一種行為與道得價值之間的有關知識,無論是猶太人也好,外邦人也好,各人必要照著他們的行為受報應(羅二6-10;加六7,8),至於有人說,那些沒有機會聽過福音未信耶穌的人,都要受審判而滅亡,這便是神的不公義了,須知保羅在這裏所指示的原則,是「順著本性」(即憑良心)行事,不願犯罪而行義的人,他們也應有得救的可能(徒十35),這是神學家的一種看法,但保羅也很清楚的指出,他們如果犯罪,就必滅亡(羅二12)。總而言之,就如經上所記:「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,都是偏離正路,一同變為無用,沒有行善的,連一個也沒有」(三10,12;詩十四1,2;參傳七20),「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」(羅三23)。如今我們既然明白這些,豈不更要加緊傳道的責任,使福音早日傳遍世界每個角落,使人人得聽真道悔改歸主,則當主再來之日,一切問題都得解決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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